车辆属于特殊动产,当事人交付车辆后即完成了物权变动,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此时的对抗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与原卖家签订车辆过户并取得车辆的行为。新车主驾车发生车祸的,不在对抗第三人的范畴之内,需要自行按规定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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