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先生在榆树某超市内,以每瓶1.9元的价格购买了5瓶饮料,回家发现其中2瓶已经过期,随即便前往超市沟通此事,但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高先生将超市投诉至榆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退还货款并要求支付1000元赔偿金。
庭审中超市负责人承认员工下架时遗漏了部分过期商品,但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对其罚款5000元,此事也没造成严重后果,希望法院酌情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在被告榆树某超市内购买的过期饮料事实有产品实物、购物小票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待销售产品,知晓自己销售的食品是否过期。被告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原告,未履行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榆树某超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原告高先生饮料款3.8元,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经营者应定期对库存和销售食品进行检查,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遇到该类问题,应注意保留证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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