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受理劳动争议监督审查,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工资拖欠、工伤赔偿、劳动合同纠纷等,如果劳动者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审查,检察院会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审判活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建议参考: 劳动者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先尝试通过协商或仲裁等方式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审查,在申请监督审查时,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检察院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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