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教练与驾校的纠纷算劳动纠纷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挂靠教练与驾校的纠纷算劳动纠纷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挂靠单位与车主雇用司机的关系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

但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可以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用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车主所雇的司机间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间接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可视为挂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他们只是没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有些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中写明,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自负,挂靠单位概不承担。

但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不可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据这些条款来证明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挂靠单位与车辆挂靠司机之间劳动关系能否成立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譬处理车辆挂靠司机死亡劳动关系的确认要考虑到这个基本法律背景。

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法律含义,用人单位除了管理劳动者外还有辞退他的权利,而运输公司与司机之间不存在这种劳动关系。

挂靠司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最主要的也不是交给运输公司,很大一部分还是由利益人取得,运输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给司机发工资的另有其人,故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2、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相安无事时一般不会认为其存在劳动关系,出了事故反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是说不通的。

从价值取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看,如果认定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通过认定工伤予以保护,而实际上运输公司并没有为挂靠司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费。

挂靠司机在没有缴纳有关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工伤待遇,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对广大的劳动者而言可能会构成另一种不公平。

3、挂靠一词并不是法律用语,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本质就是花钱买名分的关系。

挂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从立法精神来说还是社会效果上看,挂靠现象扰乱了正常的运营秩序,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多管齐下制止挂靠行为的发生,这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而认定挂靠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则去衡量。

也就是说,遏制挂靠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点,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用劳动合同法来界定。

挂靠单位与车主签订的协议中一般都未约定车主所雇司机须遵守挂靠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并服从其监督管理,亦未约定挂靠单位有权参与或者干涉车主车辆的营运。

但挂靠单位允许车主以其名义运营并从中收取一定数额的金钱,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关系类似于企业与内部承包人的关系,可以视为挂靠单位授权车主雇用司机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就意味着该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车主所雇的司机间接受挂靠单位的劳动管理,间接从事挂靠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可视为挂靠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法律上可以解释为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是雇用和被雇用的关系,车主是以挂靠单位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他们只是没有一种法律形式的劳动关系,可以将其解释为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虽然有些挂靠单位与车主之间的协议中写明,挂靠期间发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车主自负,挂靠单位概不承担。

但这些条款是不合法的,不可对抗第三人,亦不能依据这些条款来证明挂靠单位与车主所雇的司机之间不具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车辆挂靠司机死亡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譬处理车辆挂靠司机死亡劳动关系的确认要考虑到这个基本法律背景。

1、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法律含义,用人单位除了管理劳动者外还有辞退他的权利,而运输公司与司机之间不存在这种劳动关系。

挂靠司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最主要的也不是交给运输公司,很大一部分还是由利益人取得,运输公司只是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给司机发工资的另有其人,故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特征。

2、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相安无事时一般不会认为其存在劳动关系,出了事故反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从法律上讲是说不通的。

从价值取向、社会影响、社会效果看,如果认定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通过认定工伤予以保护,而实际上运输公司并没有为挂靠司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只是每年收取固定的管理费。

挂靠司机在没有缴纳有关保险费用的情况下享受工伤待遇,从更广阔的视角来看,对广大的劳动者而言可能会构成另一种不公平。

3、挂靠一词并不是法律用语,挂靠者与被挂靠单位之间本质就是花钱买名分的关系。

挂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无论是从立法精神来说还是社会效果上看,挂靠现象扰乱了正常的运营秩序,应当通过民事、行政、刑事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多管齐下制止挂靠行为的发生,这是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问题,而认定挂靠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则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则去衡量。

也就是说,遏制挂靠行为是行政管理的重点,认定劳动关系需要用劳动合同法来界定。

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发放劳动报酬,而车辆挂靠司机的工资并非是由挂靠运输公司发放的,故而挂靠的运输公司与车辆挂靠司机死亡劳动关系并未在实质上建立,因工伤而死亡的挂靠司机不能获得挂靠运输公司的赔偿。

挂靠教练与驾校的纠纷算劳动纠纷吗,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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