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员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的,不能获得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费等规定的过错行为,导致职工主动辞职的,应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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