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围绕物业纠纷而发生的诉讼越来越多,有的业主投诉物业管理无序,小区环境脏、乱、差,有的业主以自身未入驻新房房屋空置为抗辩理由,那么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拒交物业费是否合适,今天咱们通过一则简单的案例了解一下。
【案件介绍】
2017年3月,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知名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该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因物业公司整体服务不到位,小区整体环境脏乱差、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等诸多原因,业主陈某拒绝支付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长达38个月。物业公司多次向陈某下达缴费通知书,陈某依旧拒不支付,无奈之下,物业公司将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支付物业费、垃圾清运费及滞纳金。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某物业公司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陈某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定期缴纳物业费。同时物业公司存在同时物业公司存在卫生打扫不及时、地下室泥土长期不清理、公共设备长时间损坏不及时修复等问题,未尽到管理、养护、维护义务,对其主张的物业服务费,应根据其服务质量不足,酌情予以扣减。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支付物业公司物业费总计3256.18元。
【律师点评】
本案系因对物业服务不满引发的拒付物业费纠纷,在物业公司提供了基础物业服务后仅以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一般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当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后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进行协调,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全体业主利益,业主大会有权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公司。同时,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不断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创建优质物业服务环境,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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