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一方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
(3)当事人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4)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行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lawjida.cn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293C2pRXAdRBFY.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