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的分割可以反悔吗(离婚一审财产分割不服可以上诉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离婚后是否能反悔财产分割协议?
生活中有些夫妻决定分手时选择协议离婚,同时也会约定无共同财产以便能够尽快通过审查。然而离婚后双方往往会因财产并未实质处理而发生争议,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秦某和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于2016年登记离婚。离婚时, 离婚协议书载明:双方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秦某将其所有的位于潜江市某小区房屋出借给朱某居住。
秦某诉称于2021年2月18日取得了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该房屋应属于秦某个人所有,秦某与朱某就该房屋的买卖协商过,但是未果,秦某要求朱某返还房屋,但是朱某拒不返还,继续占有。
朱某辩称,2011年朱某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出资7.9万元购买了涉案房屋,离婚时,双方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其财产约定不明。2018年,朱某为秦某就房屋补偿给付了4万元,朱某认为该房屋登记前朱某已出资,结婚后登记在秦某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本案秦某主张腾退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将涉案房屋判归朱某所有。
法官说法
法院经查明,秦某于2000年4月8日购得案涉房屋,并于2021年2月18日完成不动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故确认秦某自2021年2月18日起为该房屋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占用、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朱某在秦某经登记获得案涉房屋不动产权后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其行为侵害了秦某的该项财产权益。
朱某抗辩案涉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却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抗辩主张,且离婚后要求明确财产分割效力或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起。
因本案纠纷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所以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案涉房屋给原告秦某。
法官提醒
防患于未然,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最好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详细的约定,从而避免后续产生争议,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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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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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已达成的离婚协议可否撤销
网络图片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女雯雯。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共同经营家庭,在上海、如皋两地添置多处不动产。但近年来,因张某投资失败,双方感情逐渐出现问题。2020年,二人为售房款的用途以及今后生活规划发生矛盾,并上升至离婚。2021年,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雯雯归女方李某抚养,张某每月贴抚养费5000元,并将如皋及上海的房产两套赠与给女儿雯雯所有等内容。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2年10月。现张某认为妻子李某用假离婚为由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且存在显失公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协议。
【评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第二,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自行承担后果。本案中的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已经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原告并未能举证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情形,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第三,离婚协议是涉及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分得财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感情创伤、家庭破碎、小孩抚养教育等无法用金钱衡量。本案离婚协议也是双方经过协商后作出的决定,故原告主张协议有失公允,亦于法无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求。
网络图片
【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5年生一女雯雯。婚后一度感情尚可,共同经营家庭,在上海、如皋两地添置多处不动产。但近年来,因张某投资失败,双方感情逐渐出现问题。2020年,二人为售房款的用途以及今后生活规划发生矛盾,并上升至离婚。2021年,双方至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雯雯归女方李某抚养,张某每月贴抚养费5000元,并将如皋及上海的房产两套赠与给女儿雯雯所有等内容。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22年10月。现张某认为妻子李某用假离婚为由欺骗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违背其真实意思且存在显失公允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上述协议。
【评析】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原告张某要求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原、被告持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即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不存在“假离婚”之说。第二,离婚协议属于解除人身关系、分割财产、确定抚养问题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签署离婚协议的重大决定谨慎处理,否则应自行承担后果。本案中的原、被告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已经对离婚财产分割进行充分协商与沟通,原告并未能举证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其主张的欺诈情形,其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第三,离婚协议是涉及情感补偿、子女抚养等一揽子协议,不能仅以分得财产价值的多少来判断是否显失公平,感情创伤、家庭破碎、小孩抚养教育等无法用金钱衡量。本案离婚协议也是双方经过协商后作出的决定,故原告主张协议有失公允,亦于法无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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