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没有证据该怎么分割财产呢(离婚时没分割的小产权房怎么分割)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分割没有证据分割财产呢(离婚时没分割的小产权房怎么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法律科普:关于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以及隐匿财产问题

正如电视剧“湾区儿女”中的女主人公所说:“离婚是解决感情纠葛的方式之一,也是纠正错误婚姻的合法手段”。

在传统社会思想中,离婚在潜意识中被认为是一件比较难以启齿的事情。如今,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愈加开放,女性独立生活能力日益提高,离婚已经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婚姻关系是神圣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一点毋庸置疑。一旦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夫妻双方就享有了相应的权利,也负有对应的义务,例如,夫妻之间相互帮扶的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话题历来颇受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离婚后的必经程序之一。

一、案件再现

小龙(男,化名)和小凤(女,化名)二人于2009年结婚,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19年二人协议离婚并订立了离婚协议书。

离婚后二人在分割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产生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小龙向法院提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件真可谓是一波三折,从一审基层法院一直“折腾”到再审高级人民法院才得以盖棺定论。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小龙的部分诉讼请求,对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驳回。

小龙对判决结果不满意随后提起上诉,再审。再审法院以两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小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为由,最终裁定驳回了小龙的再审申请。

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男女双方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财产。

还包括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已经取得或即将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的主要标准就是夫妻二人共同参与生产,共同参与经营所获得的相应财产及有关收益。

在该案件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小龙,小凤二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售汽车所取得的款项、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以二人财产支付的一号房屋首付款、婚后二人共同购买的2号房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小龙主张小凤建行银行账户中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小凤提供的公司证明、转账记录、其所在单位工作人员口头作证等证据表明,其建行账号××曾为公司办理财务收支,小龙主张的小凤银行卡中的余额实际上是公司暂时周转至小凤账户所得。

小龙在法庭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2019年8月2日当日余额为小凤名下财产,而是小凤所在公司财产,不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予以分割。

综上可以看出,并非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及其他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及时保留生产经营所得中的相关收据等书面文件或电子证明,以免有朝一日夫妻感情难以修复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三、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我国现行立法中指出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双方或多方主体在丧失共有基础时可以请求主张分割共有的财产。

共有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达成分割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共有财产不适宜被分割的,则应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在我国,男女双方建立起合法的婚姻关系后,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就享有共同共有权,但夫妻二人对财产所有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二人离婚后就丧失了对财产共同共有的基础,夫妻二人可以就财产分割的份额及方式达成协议。

此时,法院在遵循法律规定同时尊重双方的意志自由,有分割协议的就按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财产不适合被分割或者分割财产会明显减损财产实际价值的,法院通常不准予分割。

本案中,小龙、小凤对出售汽车款项、公积金余额达成各自分割50%份额的协议,法院予以认可。2号房屋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房屋价值也没有异议,但均主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一个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的原则,加上本案中的房屋属于不适宜被强行的分割财产,法院经综合考量后以小龙小凤之女日后跟随母亲小凤生活为由,最终判决将该房屋归小凤所有,小凤随后应支付小龙相应的折价款。

至于小龙主张的小凤恶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对小凤少分财产的请求,因小龙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小凤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小凤则提出证据证明其个人账户与公司业务存在合法的业务关系,

最终因证据不足,法院未能支持小龙这一诉求。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无论是相伴一程还是有幸一世相互跟随,夫妻都应当珍惜这来之不易的缘分,哪怕是无奈分道扬镳,也要足够的体面,对于孩子以及有关财产的归属,应尽量进行合理磋商,达成双方都满意的方案。

如此,既可以节省双方的时间、精力,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做人还是做事都应该自觉遵守诚实信用这一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如果出现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可能连最基本的1/2份额都将失去,此乃得不偿失。

离婚时,遇到对方隐藏财产该怎么办

? 近日,北京一家庭主妇起诉离婚,丈夫称仅剩10万元存款。法院调查却发现,其丈夫年收入高达300万元,而妻子对此毫不知情,此案一度引发网友热议。
  根据新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申报已经成为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有虚报、瞒报或者不配合的,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女方分得60%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离婚时才发现对方隐瞒财产怎么办?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生活中,究竟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期【你问我答】,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合规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乔木律师带来专业的解读。
  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如果夫妻一方经营公司,另一方是家庭主妇(夫),公司股权收益和分红也属于双方共有。
  第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第四,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有明确指定的,属于个人财产。
  第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里的“其他”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婚后产生租金,属于双方投入时间和精力经营所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模式一般根据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和生活习惯来协商确定。但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一方出现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到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是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问:离婚时,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怎么办?
  答:离婚时,如果发现对方隐藏财产的,首先应当收集、保存好对方隐瞒财产的证据,可自行取证,也可委托律师搜集,据此向法院起诉。如果出现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法院应当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协助。
  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从2023年起,起诉离婚,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将可能被不分或少分财产。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件,最终法院就是据此判决财产分割比例的。
  问: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了财产又该怎么办?
  答: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隐藏了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要求重新进行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一)一方在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分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另一方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二)离婚后发现一方在婚内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
  特别提醒的是,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即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内起诉为佳,否则义务人可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朱雨晨 朱婵婵

丈夫重婚后起诉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丈夫重婚后

起诉原配妻子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张某被生效判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张某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

1

孩子抚养权归谁?

原、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处,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探视权每月四次。

2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鉴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犯重婚罪, 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宜按照张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由李某分得1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

3

过错方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

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

4

家务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在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工资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并由李某提取现金和日常消费,已经尽到了相互扶持和抚育子女的义务,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10万元不予支持。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民法典》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予以了充分关切。

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原则;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偿”。

前者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的救济和平衡,其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方能体现“补偿”的功效。

二者均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不予支持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另外,尽管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但在本案中,鉴于张小某尚未满八周岁,亦长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另生育其他子女而李某未有其他子女,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故判令张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并由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法院)

丈夫重婚后

起诉原配妻子离婚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4年登记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男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案外人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9年年底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二人共同抚养。2022年,张某被生效判决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主张婚生子张小某的抚养权。李某称同意离婚,但要求按照8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主张张某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和10万元的经济补偿。

1

孩子抚养权归谁?

原、被告自2017年10月分居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子张小某一直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至今仍在李某处,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法院判决张小某由被告李某抚育,张某每月支付抚育费1200元,探视权每月四次。

2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配?

鉴于婚生子张小某一直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犯重婚罪, 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具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关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宜按照张某20%、李某80%的比例分割。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5万元,由李某分得12万元,张某分得3万元。

3

过错方需要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吗?

夫妻自结婚以后,双方之间即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互负忠实义务,但如果再与他人结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际上是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张某不忠实于夫妻感情,与她人长期同居并构成重婚罪,已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给李某的身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忠实义务,李某作为无过错方要求原告损害赔偿,应予支持,数额以50000元为宜。

4

家务补偿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但在本案中,张某提交证据证明从2014年9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工资卡一直交由李某保管并由李某提取现金和日常消费,已经尽到了相互扶持和抚育子女的义务,而李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担较多义务,故法院对李某主张的经济补偿10万元不予支持。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民法典》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予以了充分关切。

例如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照顾子女、照顾女方”原则;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提出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经济帮助”;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等等。

需要强调的是,“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离婚经济补偿”。

前者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后者是指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的救济和平衡,其需要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后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取,方能体现“补偿”的功效。

二者均需要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若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则不予支持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

另外,尽管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抚养需要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但在本案中,鉴于张小某尚未满八周岁,亦长期随母亲李某生活,且张某另生育其他子女而李某未有其他子女,为了保证孩子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故判令张小某由母亲李某抚养,并由父亲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和行使探望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青岛市崂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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