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机关单位有没有年假

  核心内容:用人单位确系因工作、生产原因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但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案例:

  小黄是浙江省一家服装公司的职工。2009年,小黄与公司签订了,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合同期限为2年。前段时间,公司接到一批大的订单,小黄和工友们加班加点,终于在2个月内完成了任务。做完这批订单后,小黄感到疲惫不堪。恰好公司这段时间没有单子,又逢淡季,小黄想要好好休息一下,于是便向老板提出请年休假,但老板告诉小黄,他们不是政府机关,是没有年休假的,而且劳动合同里面也没有提到有年休假,所以不同意给小黄年休假。小黄纳闷了,自己进公司已经1年多了,天天上班也没怎么休息,现在老板还不批准年休假,这可怎么办?

  专家支招:

  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制度,它是政府在劳动保障和劳动福利方面做出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对该项制度往往不予落实,而劳动者也是知之甚少。那么,一旦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护和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1、搜集书面材料,保留工作证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寻求劳动部门和工会帮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情况具有监督和检查的权利,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劳动者具备了请年休假的法定条件,并且也有这样的意愿,提出了相应的请求,但用人单位无理拒绝劳动者的或者拖延不安排年休假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局和工会寻求帮助,劳动局可以依职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

  法务时刻知识拓展:

  警惕“签字”陷阱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确系因工作、生产原因不能安排劳动者年休假的,应征得劳动者同意,但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劳动者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已包含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虽然征得劳动者同意不给其安排年休假,但却需要额外支付工资报酬来补偿劳动者。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但是劳动者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不额外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往往让劳动者在类似于“放弃年休假的承诺书”上签字,一旦劳动者签字,就成了自己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了,因此也拿不到额外的年休假工资报酬了。因此,劳动者要警惕这样的“签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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