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多长时间

导读: :我2010年10月29日在一家公司上班,至2011年6月1日,单位未与我签订。未缴纳。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现在已经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了,是否还能申请如果可以的话,时效是多长时间律师解答:应当自收

我2010年10月29日在一家公司上班,至2011年6月1日,单位未与我签订。未缴纳社会。我想咨询一下律师,我现在已经到另外一家公司上班了,是否还能申请如果可以的话,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解答: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一)企业设立的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二)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效力。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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