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效力是怎样?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频发,自然人作为出借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也较为普遍。而职业放贷人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约定高额利息等方式,采用拉横幅、辱骂殴打等非法手段暴力催债,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网友咨询: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贷合同效力是怎样?

律师解答:

若能认定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那么该民间借贷合同就无效。

民事司法实践中,只要出借人的借款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可以判定出借人就是以借款收取利息为谋生手段、具有营利性质的就是职业放贷人。注意,法律中使用的措辞为“营利”而不是“盈利”。一般来说收取利息就会“盈利”,这是非常正常的行为,所谓“营利”不仅包含了“盈利”还突出“经营”性质。所以要求出借人有反复性、经常性的特征。

若法院依职权查到涉案信息不足以认定该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那么此时举证责任就落到了借款人的身上,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

律师解析:

《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却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后,双方对于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法院一般应当按照款市场报价利率确定损失的数额,不应支持合同中约定的高额利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应按照规定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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