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不经调解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果争议金额较小,且双方愿意通过调解解决,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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