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承租李某的厂房与办公楼并支付了17万押金。房租到期后,因张某未经同意私自加建厕所,且厂房玻璃、防盗网等均有一定程度的损坏,价值3万元的电线被拆走,办公楼地砖缺失十几平方米,李某不同意退还押金。张某起诉李某要求其退还押金17万元。李某则提起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厂房与办公楼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修复费用、私自拆除电线损失等,共计22.5万元。
《民法典》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押金的目的是作为租客履行合同义务的保证金,用于支付租金拖欠或修复房屋损坏等费用。根据一般的租赁合同条款,如果租期到期时房屋被破坏,押金通常不能被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办公楼没有产权证及建设规划许可,因此租赁合同中关于办公楼的条款无效,办公楼押金按照其在所有租赁物中占的面积比例计算为3万元,该部分押金应当退还给张某;针对厂房与办公楼损失,虽然李某先行进行了修复,但经现场调查及比照,修复范围超过了实际损坏部分,法院认定办公楼修复费用为3.1万元,厂房修复费用为4.8万元。加上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拆除电线损失和水电费损失等,最终认定厂房损失为13.3万元,李某收取的厂房租赁押金已足以涵盖该部分损失,张某无需另行赔付。最终判决李某退还办公楼押金3万元,张某另赔偿李某办公楼损失3.1万元。
此外,提醒承租人,在租房过程中,应自觉维护房屋及其配备设施,退租时交还完好状态的房屋,并通知出租人当场接收、查验;同时,出租人在交接房屋时,也应及时清点、检查,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duduzhe.cn/fb532C2paXQNUDA.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