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财产理财收入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婚后自己的存款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财产理财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婚后存款属不属于共同财产)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婚前个人存款,婚后大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避免?2、家庭理财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 , 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3、民法典典型案例18:夫妻财产系共有,岂可随意赠他人

婚前个人存款,婚后大部分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避免?

#科学婚恋指南#

早早地朋友就来电问我,她的继子要结婚了。她和爱人为其准备了一套婚房,全款已付,尚未拿到房产证,但孩子马上要办酒席,怎么做才能保证这套房子归孩子个人所有。一问得知孩子还没领证,这就好办了,等拿到房产证之后再领证。另外,保留好全款买房的证据。

她又问如果给孩子30万现金,这笔钱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就比较难回答了,这30万块钱婚后不可能一直不用,如果用于家庭生活支出,与婚后收入发生混同后,离婚发生时较难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 1063条明确规定夫妻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但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处理不好,容易发生混同,特别是婚前个人存款。与房、车这类比较容易区分的财产相比,存款要举证属于个人婚前财产,离婚时请求返还,是比较困难的。

如果将婚前财产用于婚后家庭生活开支,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离婚时不可以要求返还的。如果婚前财产用于生产、投资、经营,无特别约定归个人所有的情况下,增值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规划才能避免婚前存款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最好是能够订立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但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双方婚前财产相距甚大时,如果资产较多的一方提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会被认为这是对另一方的不信任甚至是侮辱。如果担心影响双方感情,或者另一半对婚前协议非常排斥,可以看看这些办法:

第一种办法,将属于婚前个人存款转换配置,全款购买房、车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这类财产,所有权归属清晰,易于举证。房产用于出租所得的租金,如果有证据证明一直是由产权人自己经营管理,则仍然属于个人财产。第二种办法,婚前将个人存款存入单独的银行账户,在婚姻存续期间,可以进行账户内理财和支取,但不要继续存入,避免混入婚后收入。用此账户开支购买的重要资产,仍属于个人财产。第三种办法,婚前购买一些贵重物品如具有投资价值的腕表、包袋或金银首饰等等,本质上是将存款用实物的形式固定下来,留存好证据。如果在婚后使用婚前存款购买此类商品,属于个人财产的转化,需要留存好相关证据。第四种办法,购买保险或者设立信托。有需要的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但是,信托产品认购金额比较高,一般100万起步,更适合高净值人群。

当然,这些财产规划只能解决表面问题,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有相同的价值观和一致的人生目标,一起经营好一段有质量的婚姻,相互理解彼此信任,才是幸福生活的根源。

版权归

家庭理财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 , 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

前一段时间,在某理财平台的热议话题中,有这样一个热门话题,叫做婚后,夫妻俩谁更适合掌握财政大权。根据8万多人,参与的投票结果显示,66%的人投票给了妻子,34%的人投给了丈夫。做出理财投资决策婚后的“家政大权”应该由谁来主持呢?很多新婚的朋友,或者是婚后不久的夫妻,都会出现这种疑问。实际上这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愿,一般来说夫妻双方,都应该参与到家庭理财的决策中,共同商定一个,合理的财务分工,比如定期缴纳财产和债务,记录收入和支出,以及定期做出理财投资决策。

共同管理钱财婚姻家庭,女性比男性,管理更多的钱,在我的印象中家庭理财,通常是女人管理钱。在网络上,很多男人如何隐藏个人钱以及周围的女性朋友,10个已婚家庭中,有9个以上的家庭基本上是女人管理钱。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财务状况和诉求,在谈判中达成一致,比如一方负责日常支出,另一方负责,长期投资理财,或者双方共享收入共同管理钱财等等。

共同管理家庭财务但一般而言妻子更适合,管理家庭日常支出,而由丈夫负责家庭总体财务规划,以及监督家庭理财投资等事宜。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男性一般更加精明,也更有耐心,去管理家庭理财,而女性则更有耐心,去管理家庭日常支出。所以夫妻双方,应该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诉求,制定一个合理的,家庭财务分工方案,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最完美的解法家庭中的女性掌管财务大权,比男人管理金钱更有优势。男人管理钱还是女人管理钱不是重点,关键是如何管理更好,婚姻中的经济圈,不是女人管理的,而是这个家庭里谁能管理得更好,更有计划,所以家庭理财,只有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对于财产方面,小事听妻子,大事听丈夫,也许是最完美的解法。

民法典典型案例18:夫妻财产系共有,岂可随意赠他人

夫妻财产系共有,岂可随意赠他人

——方某诉刘某某、马某赠与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同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该赠予行为全部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于1995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方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交往,期间马某为刘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小汽车一辆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某转账共计花费80余万元。2021年,方某遂以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侵害其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物及相同价值的金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在与原告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家庭伦理道德,被告刘某某在明知马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交往,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马某在此期间,隐瞒妻子方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转账给刘某某并为其购买房屋、车辆等,损害了方某的合法权益,方某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产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马某将与原告方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无效,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方某财物及相同价值的金钱。

【案例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基础,若无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要严格遵守财产法定共有。同时,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Q

如何理解夫妻“所得”,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针对的是已享有财产权利而非对财产取得占有。如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未实际占有,但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再如一方的父母在婚前死亡,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分割遗产,由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这笔遗产应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均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Q

是否可依据民法典1043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进行起诉?

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非调整具体法律关系适用依据。因此若仅以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Q

婚前购房及婚后以个人资产购房,房屋如何归属?

出资

署名

归属

结婚前买房

一方个人出资

结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进行了贷款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若为一方个人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如果明确表示赠予登记方则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若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是因出资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条件则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否则视为以结婚为目标的赠予,属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双方名下

共同共有财产。

双方共同出资

登记在双方名下

共同共有财产。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属于夫妻公共财产,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如无其他约定,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婚后买房

登记在个人名下

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只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但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登记在双方名下

共同共有财产

Q

夫妻关于忠诚协议、财产分配的约定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财产制度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实行法定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也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订立财产制契约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但只有夫妻关系成立时所订立的财产制契约才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承办法官:黔南州贵定县人民法院 杨先茂

案例撰写人:省法院民一庭 龙龑

(图片均

转自:最高案例解读

声明:本号转载稿件仅供交流学习,所载版权归原

夫妻财产系共有,岂可随意赠他人

——方某诉刘某某、马某赠与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不分份额享有平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同于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财产赠予第三人,第三人不构成善意取得的,该赠予行为全部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与被告马某于1995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结为夫妻。方某与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与被告马某交往,期间马某为刘某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小汽车一辆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转账方式向刘某某转账共计花费80余万元。2021年,方某遂以马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自己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侵害其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物及相同价值的金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马某在与原告方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家庭伦理道德,被告刘某某在明知马某已婚的情况下与其交往,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马某在此期间,隐瞒妻子方某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收入转账给刘某某并为其购买房屋、车辆等,损害了方某的合法权益,方某请求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全部产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马某将与原告方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刘某某的行为无效,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方某财物及相同价值的金钱。

【案例解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城乡居民家庭财产结构、类型、数量、形态以及理财模式等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涉及法治和德治,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关系的基础,若无约定的情况下,夫妻间要严格遵守财产法定共有。同时,夫妻之间互相忠实是婚姻关系的最本质要求,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Q

如何理解夫妻“所得”,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哪些?

“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针对的是已享有财产权利而非对财产取得占有。如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未实际占有,但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再如一方的父母在婚前死亡,但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分割遗产,由于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故这笔遗产应属于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安置补偿费以及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等均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Q

是否可依据民法典1043条婚姻家庭道德规范进行起诉?

本条规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规范的法律化,将道德准则融入法律规范,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诉人们,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而非调整具体法律关系适用依据。因此若仅以婚姻家庭道德规范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Q

婚前购房及婚后以个人资产购房,房屋如何归属?

出资

署名

归属

结婚前买房

一方个人出资

结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进行了贷款且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个人财产。而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而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若为一方个人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如果明确表示赠予登记方则属于登记方个人财产。若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是因出资方不具备购房资格或条件则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否则视为以结婚为目标的赠予,属登记方个人财产。

登记在双方名下

共同共有财产。

双方共同出资

登记在双方名下

共同共有财产。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

属于夫妻公共财产,认定为父母对各自子女的赠予。如无其他约定,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结婚后买房

登记在个人名下

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属于个人财产。如果只支付了全部首付款,房屋属于个人财产,但房屋尚未偿还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登记在双方名下

共同共有财产

Q

夫妻关于忠诚协议、财产分配的约定是否有效?

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夫妻财产制度坚持约定优先原则,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才实行法定财产制。民法典第1065条也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订立财产制契约的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但只有夫妻关系成立时所订立的财产制契约才产生法律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承办法官:黔南州贵定县人民法院 杨先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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