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落户时,房屋没有证的,需要提供经房管局备案后的和房管局出具证明代替使用。
办理户口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或《》登记备案回执。
2、购房发票或《房地产企业预售款收据》。
3、身份证、户口本、证、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必要时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意见。
房屋经区公安分局编列正规门牌号码的,可凭以上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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