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7年7月,王某、李某2008年5月进入同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后被该公司分派到某分中心负责装卸工作,工资1600元,双休日无休,三人均没有签订。2008年3月,该公司口头解除了三人的劳动关系。张某、王某、李某均不服公司的决定,于2008年5月向上海市某仲裁委申请了,仲裁委认为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予支持三人的请求,三人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支付代通金、经济补偿金、等3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仍坚持不承认张某等人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为他们的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坚持其在仲裁委的主张。
在律师的帮助下,张某等人提供了工作服、证人证言等有关证据,证实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本案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该物流公司同意支付张某等人每人5000元。
段晴律师评析:
本案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故该公司认为,只要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就可解决此纠纷,实则不然。建议公司规范用工制度,避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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