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怎么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未经过批准的,不得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中约定了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也是无效的,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应当经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在上海市,根据《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沪劳保福发(2006)40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不定时工作制有加班费吗
很多企业认为,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不存在加班问题,这其实是很大的误解,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中也存在加班问题,用人单位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印发<;;SPAN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不存在平时加班问题,但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仍应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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