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第三人和保证人)

针对保证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主观: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需要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行为应当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如果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清偿债务,但是其没有清偿或者清偿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答案】:C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

质押后,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得到清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质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保证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这个问题在上述文章当中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查阅本站其他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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