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起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并按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起诉书应写明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等。
2、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书后,会对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会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会裁定不予受理。
3、开庭审理:受理案件后,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还会公告,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然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宣布案由;开始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勘验笔录,开始法庭辩论,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进行评议和宣判,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起诉、受理、开庭审理、判决等程序都有详细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诉讼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该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诉讼的一些特殊问题,如劳动者退休后与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等,作出了专门的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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