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劳动者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建议参考:
1、在提起诉讼前,劳动者可以先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途径。
2、劳动者应当准备充分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据可以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邮件等。
3、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程序,按时出庭,积极参与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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