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内容(二婚重组家庭子女继承权问题)

最高人院28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保护(2月28日新华社)。

对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争议由来已久,最高人民法院曾通过“院长信箱”公开答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也曾针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过函复,此次又公布了《规定》并同时下发了通知,为正确理解、适用第24条提供了依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打上的一个法律补丁,划出了正确适用第24条认定“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条分界线。即适用第24条的前提是真实债务、合法债务,虚假债务、非法债务则不能适用第24条的规定。

有人认为第24条不符合婚姻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过于强调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损害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利益。之所以会如此理解,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未具名举债配偶一方难以举证或者不配合法院调查甚至不出庭、消极应诉,给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带来难度,最终可能因此而败诉;另一方面,个别法官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等简单机械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第24条的质疑。

此次公布的《规定》和通知,就是针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可操作性强。《规定》明确,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不得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而要通过审判程序查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要求当事人、证人到庭接受调查,这一点应该成为法官今后审理此类案件需要把握的重点。慎用缺席判决,尤其要严格控制公告送达,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等方面的功能。其次,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更不能完全依赖于当事人举证来查明事实,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法官应当依申请调查取证;在举债一方的自认出现前后矛盾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时,应主动依职权对自认的真实性作进一步审查,以此缓解未具名举债一方的举证困难。再次,要将债务是否真实合法以及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查明的重点。

如果查明债务属于虚假债务或非法债务,则人民法院在不予支持的同时,要加大惩处力度,绝不能姑息迁就,彻底打消当事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属于真实债务,就要严格审查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如果夫妻一方举债是用于赌博、吸毒等活动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出借的,法律对此债权不予保护,让其自身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如何更好地执行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规定》和下发的通知,给广大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但要有努力认定法律事实的态度,还要有准确认定法律事实的能力。毕竟,个案情况千差万别,既要防止夫妻合谋以为手段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形的出现,又要防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出现。总之,法官必须依法准确适用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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