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之所以向借款人出借资金,有通过借款获取利息收益的目的,但很大程度上,还是对借款人的信任,对借款人偿债能力、资信能力的信任,对借款人借款用途和借款人本身利用借到的资金获取收益从而共同收益的相信。如果借款人所称的借款用途是虚无的,是编造的,是否能将借款的行为认定为诈骗呢?
这要严格审查具体的借款交易中是否存在诈骗的构成要件了,具体如下:
1、诈骗犯罪行为与民间借贷行为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之目的。
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应当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到个案,应当根据涉案金额是否以明显超出民间借贷的范围、行为人与出借人的相互关系、借款原因是否虚构或者隐瞒真相、不能按期归还的目的是否在于侵吞以及行为人借款时是否存在还款能力等多方面综合考虑,根据主客观因素进行整体判断。此外,若行为人之前已有过多次拖欠、逃避借款等不诚信之行为,其构成诈骗罪的犯罪嫌疑程度便会较高。
2、虽然司法实践中会出现犯罪人向被害人出具借条并承认借款关系,甚至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的现象,但若其目的为了敷衍被害人,为日后行骗作铺垫,或者防止被害人报案,出于掩饰犯罪、逃避打击,说明行为人并无偿还借款的真实意愿,应当认定其构成诈骗罪。此外,民间借贷纠纷中虽然也会出现借款人虚构生活、经济困难等事实而获得他人借款的现象,但其目的在于借款而非诈骗,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恶劣程度依然存在差异。
3、如果没有非法占用的目的,从借款人的行为可以推断其有还款的意思,只是借款用途和赢得出借人信任的资料存在伪造或陈述的信息存在扭曲和故意误导,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呢?
其实,诈骗与借款之间存在一条线,如果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狠容易识别,如果没有存在,如何界定这条线呢,是不是一定就不构成诈骗呢?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由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就难以构成诈骗罪。可能否构成民事纠纷中的欺诈行为呢?那就要看民事纠纷中的欺诈是如何定义的,构成要件为何,是否也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虚构和隐瞒事实故意让出借人产生错误的意思表示,而这种误导足以影响到是否决定借款以及借款后自身利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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