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往会认为参股公司涉嫌诈骗犯罪,自己也不能脱身,但司法实践中,未必一定构成诈骗罪的共犯;退一步而言,即使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也不一定是主犯。对控股股东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当然,对控股股东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参股股东是否有阴谋实施诈骗罪的主观故意?
1、控股股东不了解公司的实际经营模式,也不了解其经营模式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从司法实践来看,许多企业为了共同承担风险、共负盈亏,会以各种方式吸收社会有投资意向的人士进行入股。自然,这些公司在吸收新股东加入时,会制作出各式各样的宣传材料,以更好地吸引有实力、有投资需求的人士。
2、当侦查机关传唤本人当事人配合调查,传唤到案后,本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做笔录;侦查员以为他出资参与投资,属于诈骗罪的同谋,完成笔录后,侦查局就把我一方刑事拘留,送到拘留所。
二、参股股东,有没有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素?
1、作为一名股东,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活动,没有管理和经营权力。
在传统意义上,一般人常常认为,参股公司,成为股东,对公司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当然,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这种认识其实是一种误解。
参与公司,并成为公司的股东,这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额有限制,对公司负有有限的民事法律责任。
对仅仅是出资,并没有参与到公司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公司的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运作、经营内容等方面,都没有发言权,因此,对公司其他人员实施欺诈的行为,该控股股东不应该成为他人犯罪的同谋。更不用说,控股股东只是一种投资行为,并不能直接理解为犯罪。
所以,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前因,必须加以区别。若连基本犯罪的行为都不参与,将其定性为诈骗罪的同谋,这是错误的认定,应当予以纠正。
2、参股股东,鲜有来公司,而且所获得的股息,并没有明显高于同行业的股息,甚至没有分红。
尽管作为控股股东,但并不一定能够说明他经常关注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或者经常访问参股公司,甚至一些参股股东,数月来一次参股企业没有一次实地考察,甚至有一些股东只是通过微信圈、电话等方式,了解所参股公司的运营情况。
所以,参股股东的客观行为,与共谋欺诈的共同犯罪关系不符。对于共同犯罪,我们不能光靠他是参股股东。主观主义者认为参股股东应负刑事责任,纯粹是主观臆断,无正当理由、合理客观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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