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房产证加名字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加名字是夫妻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婚后房产证上写夫妻一方名字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吗?

如果婚后是一方父母全款买下房子,登记在出款人子女名下,那这房子属于出资人子女,不管是婚前婚后都跟另一半没关系

如果双方父母出款,登记在任意一方子女名下,还则按照出款份额比例来分。

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款买房,就算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该房产也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以法院判决为准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一定会平分吗?

一方婚前的全款房产,在婚后把另一方也登记为房产共同共有人,离婚时这套房产一定会平分吗?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经典案例,跟大家讲讲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各位想了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基本案情

甲乙双方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前甲的父母全资为甲购买了房产一套。

2018年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将乙登记为房产共同共有人。后双方产生矛盾分居。

2021年9月,乙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分割上述房产50%的份额。

甲认为上述房产系父母赠与自己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并提出乙在提出离婚诉讼前两年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婚后缺乏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出现隔阂,双方已分居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案涉房产虽系甲父母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甲购买的,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综合考虑购房出资情况、双方婚姻关系续存时间、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以及乙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情形,遂判决:准予甲乙双方离婚,案涉房屋归甲所有,甲支付乙房屋价值25%的补偿。

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知识点归纳

1.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不会自动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自愿赠与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甲父母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甲购买,但甲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乙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不一定是对半分,还需要考虑到多方的因素,例如购房出资比例、婚姻续存时间、离婚原因、是否存在过错等多方因素。

星琛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裁判并未机械对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综合考虑购房出资、婚姻存续时间、离婚原因、女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女方获得25%的房屋价值补偿,既体现了对过错行为的归责,又有效防止在房价畸高情形下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平衡了双方利益,具有较好的社会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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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怎么分?

我今早接到一个朋友的咨询,TA的妹妹已经订婚了,准妹夫目前按揭了一套房子,准妹夫承诺婚后将把这套房子加上TA妹妹的名字,但是这个加名行为到底有没得效力,婚姻关系解除后怎么分这套房子,我这朋友还是有点拿不准,想听听我的意见。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这种操作,核心还是为了抗风险,确保婚姻破裂之后还能在财产分割上获得些慰藉。特别是目前这节节攀升的离婚率,对婚姻坚守和忠诚多了些怀疑,而物质的保障才是最踏实的。回到正题,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当然是合法有效的赠与行为,一方婚后将自己名下的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该房产由夫妻二人共有,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当然能主张分割。但是,一方对另外一方的赠与应该理解为附条件的赠与,条件就是夫妻双方能够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双方维持长久的婚姻关系,这种赠与有一定人身属性。实践过程中,就出现了“短婚”或者“骗婚”行为,一方为了找个伴侣结婚,把自己的婚前财产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但是婚后二人的感情并不和谐,或者另一方是本着骗取财产的目的,很快双方就解除了婚姻关系,那么另外一方除了要遭受感情上的挫折,还要付出惨重的物质损失。如果说在这样的情况下,还要机械地适用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各按照50%进行分割,这样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且浊化社会风气。欣喜的是,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的时候,虽然会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是具体的分配比例需要参考出资贡献、婚姻关系持续时间、处理家务和照顾子女情况、是否的住房情况、离婚的过错情况,合理来确定比例。有一点需要明确的,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学会引导法官从这方面进行考虑,而不是让对方牵着鼻子走。

有的人就会问了,那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确保我的名字加在房产证后,我的比例不减少嘛。教你两招:第一,房产加名后,登记为按份共有,比例可以争取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离婚后之后,这个分配比例就会按照登记的分额进行分割。第二,拟定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的份额归属,确定加名方占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你仍然可以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案例展示:

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 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 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簿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 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 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 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 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 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 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 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某份额没 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 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 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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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就会问了,那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确保我的名字加在房产证后,我的比例不减少嘛。教你两招:第一,房产加名后,登记为按份共有,比例可以争取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离婚后之后,这个分配比例就会按照登记的分额进行分割。第二,拟定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该房产的份额归属,确定加名方占50%及以上(如果你能搞定另一半),那么你仍然可以按照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进行分割。

案例展示:

2016年4月,刘某(女)与赵某(男)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双方婚后 居住的楼房及车库,系婚前赵某原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得,赵某于二人婚前已实际入住,双方婚 后在办理房产登记时,根据刘某的要求,赵某同意在房产簿登记上添加刘某为房屋共有人,但未记 载刘某所占的共有份额。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两人未建立起感情基础,并于2020年分居至今。2022 年年初,刘某提出离婚,且要求平均分割案涉房产,而赵某认为当时房产加名是因女方只是为寻求 一份安全感,即便两人离婚,女方承诺也不会分割房产;且房产是婚前个人财产,不同意平均分 割。由于两人对财产划分问题各执一词,于是诉至黄骅法院。  

黄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产系赵某婚前房屋拆迁安置所得,属于赵某婚前个人财产。赵某 在婚后办理房产登记时添加刘某为共有人,是基于对婚姻关系持久存续的期待,避免伤害刘某的感 情,反映出赵某对刘某的接纳。尽管添加刘某为共有人,可视为赵某对房产份额的婚内赠与,但还 应考虑维持婚姻关系存续的前提基础。现在刘某提出离婚,主张分割房产,在登记簿对刘某份额没 有记载的情况下,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涉案房产的由来、性质以及双方婚姻生活的存续时间,加之 房产证上登记加名的合理目的等因素,法院酌定该楼房及车库归赵某个人所有,赵某按20%比例给 付刘某房产分割款。刘某、赵某均认可该楼房及车库、地下室合计作价为78万元,法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刘某房产分割款1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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