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无权行使业主权利?

“业主”一词从香港传入而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城市住房状况急剧发展,“业主”逐渐成为具有物业产权者的代指称谓。业主身份的认定,关乎到业主权利的行使。

网友咨询:

哪些人无权行使业主权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律师解答:

非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行使业主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能行使以下这些业主权利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陈美玲律师解析:

作为业主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1、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6、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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