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不批假缺勤是不是
请假未被批准或者员工拒绝加班导致缺勤的,是否构成旷工呢?
两种情况发生是否非要以“旷工”的名义来处理也值得讨论。因为,如果条件符合,直接按照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处理也许更合适。既然要把这两个问题和旷工结合一起,我只能根据理论来浅谈一些我个人的看法。首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该按照合法有效的的约定来履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规章制度的,则应该按照劳动政策、的精神、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职场习惯来处理。
具体到两个问题,先说请假未被批准员工缺勤。如果合同有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基于某种事由应当批准员工请假的,如果员工请假未被批准员工仍然缺勤的,不应按照旷工处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及规章制度规定,则按照旷工对待。再说员工拒绝加班导致缺勤。如果合同有约定或者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员工应当加班的,如果员工拒绝加班缺勤的,应按照旷工处理。如果合同无约定,规章制度无规定,那么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情形发生时劳动者无权拒绝加班,拒绝加班就构成旷工。而除了《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加班则需要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拒绝加班缺勤不构成旷工。
二、上班未打卡算旷工合法吗
这类问题比较尖锐,因为很多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现有生效的法律并未涉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合法性审查没有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适合于自身管理的规章制度,只是规章只能不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目前生效的法律并未就“旷工”下定义,法律上也没有旷工的法律后果,所以具体什么按旷工处理,按旷工怎么样处理,很大程度上属于企业的自主权。公司规定上班打卡是一种高效的考勤管理措施,员工按照规定打卡也没有任何损失。上班未打卡按旷工处理的规定本身没有明显的违法之处。所以单就这条规定是合法的。如果说按旷工处理的具体措施侵犯到员工的合法权益时,那就是要对具体措施合法性审查的问题了,需要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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