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工期延误赔偿标准)

工程索赔是建筑行业无法绕过的坎,主要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合理利润索赔,今天工程奶爸注重浅谈下工期索赔的相关现状及分析,看法比较粗浅,欢迎大家交流。

现状分析:

1、业主反索赔风险较高;

2、相关人员索赔意识不强;

3、证据收集不充分;

4、工期延误几率较大;

针对上述不利现状,需要我们科学合理的开展工期索赔工作,但目前施工单位对此举证责任较重,体现在不仅仅要证明工期延误非其原因造成,还需证明工期延误的具体天数及其因果关系,这也导致工期延误责任证据的收集成为工期索赔的重中之重。下面关于工期索赔的具体措施,谈谈本人的想法,主要分为以下几点:

一、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民法典》

4、合同文件、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及要求、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二、前提条件

1、需与合同文件进行对照,确认延误事件已造成承包人工期实际损失;

2、造成工期损失的原因,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间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三、工期认定

开工日期的确定:

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日期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时间为开工日期;

发包人或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未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移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四、索赔内容

1、工期索赔

工期部分或全部顺延;若涉及赶工补偿;增加人工费用、增加材料费用、增加机械费用;增加措施费用(相关施工方案需报监理部及建设方审核并批准);

2、费用索赔

人工费:停窝工时间*劳务单价;

机械费:自有设备:按折旧费;租赁设备:按租赁费进行分摊;

材料费:保管费、材料价格上涨补偿;

五、成因归档

如下图所示

六、证据收集

1、合同文件及补充协议;

2、合同双方认可的进度计划;

3、相关变更要求文件;

4、***文件及往来函件;

5、施工日志、施工方案;

6、气象资料、工程地质、水文资料;

7、工程照片、声像资料;

8、会议纪要、工程备忘录等;

七、函件管理

1、函件的编写

函件中应当明确当前需要业主解决的问题的主要内容,明确相关的时间限制条件,且时间进行过程中要持续跟进,让整个时间闭环;

2、函件收发管理

项目进场后,与业主通过会议纪要或通过函件的形式,共同确认各方的有效函件接收人,签收情况视业主的配合情况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应对;

配合较好:

确认签收人授权,最好加盖单位公章;

配合一般:

不愿在原文件上签收,可要求其在发文登记上签收;

比较抵触:

发送传真、邮件、快递等形式,必要时可挂号并公证;

八、索赔程序

九、题外话

1、看到这里肯定有人会说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干。敢向甲方爸爸索赔,不担心后期穿小鞋?其实我想说的是,在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必然存在与理论要求相违背的情况,但这并不能说明理论无用,而是说明我们的工作本身存在风险,存在违规或者违法行为。我们只有知道应该怎么做才能更好的去规避风险,减轻风险。我们也应该正确的看待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关系。

2、索赔不是敲诈,索赔工作的健康开展对于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个人认为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所以对于索赔,我们不能一味的谈虎色变,相反我们要理直气壮的开展索赔工作。正如我之前的领导所说:只要我们的索赔工作合理、合法,业主并不会因此反感我们,相反通过我们的专业与敬业,反而会赢得业主的尊重。

3、在外部环境越来越严峻的当下,鄙人认为依法合规已经刻不容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业务能力学习,认真钻研合同,这既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每一个从业人员保护自己的必备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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