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及时处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劳动争议,避免拖延。
3、合法公正: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依法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公平。
4、三方原则: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成,体现三方原则。
建议参考: 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建议:
1、了解法律法规: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以便在争议处理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保持冷静:在处理劳动争议时,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行为和言论。
3、寻求帮助:如果自己无法处理劳动争议,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4、尊重仲裁结果:如果仲裁结果不利于自己,要尊重仲裁结果,避免采取过激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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