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合伙债务的对内追偿权这类的法律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对待处理?下面由止讼律师网小编为读者进行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追索之争可分为债务追索之争和担保责任追索之争。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其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在其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超过部分,并相应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债务人主张。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在保证人责任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什么是追偿权纠纷法律分析: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
担保责任追偿权,又称为代位求偿权,是指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享有的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担保人只要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清偿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即可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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