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1、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解决争议的方法。
2、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3、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
4、诉讼:是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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