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采用的基本模式是“一调一裁两审”制。“一调”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一裁”是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两审”是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参考: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应当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宣传和指导,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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