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割规则)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时分割的原则(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分割夫妻共产:离婚时,如何才能多分财产?

2016年,王宝强因妻子马蓉出轨经纪人而打的离婚官司,相信大家还记得。据悉,当时王宝强请求北京朝阳区法院给予马蓉「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请求,理由是马蓉的过错导致离婚,同时存在转移、藏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这个话题,就是今天课程的主要内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与方式,以及如何多分得财产。

本文将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离婚时,财产分割的范围,以及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二、如果你希望多分财产,应该怎么做?

一、财产分割的范围以及分割方式。

1.财产分割的范围离婚时分割财产,一般除非是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要想知道你能分到多少财产、什么财产,首先你得知道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个内容在前面的课程「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中已经讲过了,大家可以自行复习。

2.夫妻财产分割的方式离婚时,分割财产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夫妻双方约定分割;一种是夫妻双方协议不成,由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判决分割。

(1)夫妻按约定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夫妻分割财产是约定优先的。

(2)法院判决分割:在夫妻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情况,结合子女抚养、优先保护女方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争议的财产,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属于共同还是个人的,争执不下,而又无法确定,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你如何做,才能多分财产呢?

第二个问题,在离婚时,你想多分财产的话,也是有两种模式。

(一)在夫妻约定里可以多分。

民事法律里,为减少纠纷,鼓励夫妻双方协商解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是以约定优先。

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前、婚后约定财产分割,也可以在离婚时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双方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可以在协议里约定分割财产的比例,任何一方都可以在对方同意下多分财产。这也是多分财产的一种最常见的模式。

离婚协议是附条件的协议,在离婚未成就前不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随时可以反悔;反悔后,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也是不生效的。

夫妻赠与,如果没有去办理公证,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所以,你在约定的协议里对分得财产并不等于就能实际上取得。你还要掌握好这几种婚约的生效时间与条件。

如果协商不下来或者约定不发生法律效力,那就必然要由法院来判决分割财产。

那这时候你还可能会问了,在法院审理离婚官司时,又如何能多分财产呢?

(二)法定情形:共同财产分割有三种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判决。

新的《民法典》修订为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因此,我国婚姻法优先保护子女抚养和女方权益。在实践中,法院可以酌情照顾无过错方。

然而,《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规定为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在共同财产分割时,法院需要优先考虑子女抚养、女方和无过错方这三个因素,以确定分割比例。

因此,如果你想在离婚官司中多分财产,你必须符合这三个法定情形。

例如,如果你是女方,获得子女抚养权,并有证据证明男方出轨,那么你多分财产的概率和比例就更高。王宝强在离婚案中提出女方是过错方,并以女方转移财产为由主张女方少分或不分财产。如果对方转移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那么反过来,王宝强也可以多分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也是另一种法定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修订为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删除了婚姻法47条里的「离婚时」,其余内容相同。因此,新的民法典没有「离婚时」的限制,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出现以上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就可以少分或不分。

因此,如果在婚姻期间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保存好线索与证据后,就可以等待法院给你多分财产了。总之,离婚时,可以通过夫妻约定来多分财产,其次是法定情形,包括照顾子女抚养、女方和无过错方这三个因素,以及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第 7 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后孩子归谁?记住这15个法律要点

因为种种原因,与爱人离婚后孩子到底归谁?别急,15个法律要点助你理解,孩子抚养问题一起来看看~

1.孩子不满两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等等。

此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孩子已满两周岁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从理论上来说,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子女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直接抚养权即归该方。同时区分考虑:

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法院在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判决时,主要考虑父母哪一方能够照顾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经常是由谁签字,家长会经常由谁去开,课外活动由谁缴费、签字、陪同等。

孩子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

3.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

共同生活多年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4.轮流抚养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5.不良行为

如果父母一方经常有暴力、酗酒等不良行为,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另一方抚养子女。“出轨”一般不影响孩子抚养权的认定。

6.抚养费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即使父母双方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仍负有该义务。

抚养费可以由父母双方通过平等自愿进行协商,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等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协议中还可以对每年抚养费的增幅额度以及特殊情况进行约定,使每年的抚养费可以弹性变动、可操作性更强。

若双方无法协商,法院则会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支付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作出判决。

7.举证策略

父或母一方若希望直接抚养子女,应当对具备以下事实进行充分举证、以适当的方式表达诚意:

第一,证明己方具备充分的抚养条件,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己方的工作情况、受教育情况、经济状况较对方更优。一份稳定的工作、优质的经济条件至少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而高学历更有利于帮助、引导孩子学习成长,以上是争取直接抚养归属的有力证据。

第二,证明孩子一直跟随己方(含自己的父母)生活。如果孩子一直跟随父或母一方长期生活,在无特殊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改变抚养状态。因为稳定连续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第三,表达诚意。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子女抚养的问题,还会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在财产分割上能够做出让步,在子女抚养的问题上也许会占有优势。

除此之外,即便抚养暂时不归己方,也不意味着今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可能,若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实际丧失继续抚养子女的能力和条件,如因犯罪需长时间服刑的、因吸毒被羁押强制戒毒的、离家外出下落不明的,都是导致抚养权变更的事由。

8.证据

在子女抚养权纠纷中,父或母一方可以提交以下证据:

(一)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据,如医院的诊断书或者绝育证;

(二)能够为孩子营造良好生活环境的证据,如收入证明、生活环境、教育背景;

(三)其他能够证明己方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

(四)己方或者对方的劳动合同以及其他的收入合同,如稿费、专利使用费等,以证明双方的收入;

(五)己方或者对方单位开具的工资证明、工资条,以证明双方的工资收入;

(六)己方或者对方租房合同,以证明双方的租房收益;

(七)双方经营产业的账本或者流水记录,以证明双方的经营收入;

(八)子女的实际花销,包括医疗费、教育费、生活费等。

9.直接抚养的归属

并不改变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10.父母一方正在服刑

由于父母一方正在监狱服刑,没有抚养条件,因此,法院判决由服刑人员抚养子女的情况非常少。如服刑一方坚持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为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也同意的,法院可以准许,但子女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1.继子女

《婚姻家庭编解释》

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可以不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离婚后继父母愿意负担子女部分或全部抚养费的,法院应予允许。此种给付行为不是法定义务,应出于继父母的自愿。

12.养子女

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在与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上是等同的。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未表示反对的,即已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父母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3.有两个子女的直接抚养

应如何分配

对于有两个子女的父母,可以先协商确定子女直接抚养的归属,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诉讼。如果两个子女均已满两周岁的,法院一般会判决父母每人抚养一个子女,这是法院出于经济责任分摊、孩子成长、家长精力等考虑的选择;如果子女未满两周岁的,原则上归母亲抚养。

14.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5.在离婚案件中

应当采用合法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在法院判决直接抚养归属后抢夺、隐藏子女的,可能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文章

编辑:史梓敬

以案说法丨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律师解读→

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下面的2起诉讼可以告诉你答案。 (记者 吴佳穗)

离婚后,他和前妻为两套房产权分割打起官司

刘莉与张强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后刘莉起诉离婚,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莉与张强离婚,双方3名婚生子女由原告刘莉抚养。被告张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离婚后,刘莉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莉与张强婚后购买的澄迈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两套房屋的产权分割处理。

澄迈法院查明,涉案两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儿子),两套房屋总房款为330000元。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张强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因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刘莉申请司法评估。经法院对外委托,海南信长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评估结果为:1011房鉴定价值408600元,1012房鉴定价值为394100元,合计802700元。原告、被告双方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刘莉、张强均主张由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主张张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由原告刘莉分得其中的70%份额。另查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澄迈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刘莉、被告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3人共有,未区分份额。现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已离婚,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均同意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经评估,涉案两套房屋的价值为802700元,其中三分之二的份额由刘莉、张强进行分割。据前述认定,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及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被告张强按七比三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均同意被告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故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产折价款160539.96元(802700元×2÷3×30%)。

据此,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1011房、1012房归原告刘莉、张明按份所有(其中刘莉占三分之二份额,张明占三分之一份额),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屋折价款160539.96元。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夫欠121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她承担偿还责任

张峰与李华于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华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李华夫妇购买了五指山市某局宿舍102房的产权,并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该房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峰。

之后,张峰夫妇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02房,并于2010年9月27日取得该房产权证。张峰、李华婚后还购买了宝马牌普通小型客车。2017年6月2日,张峰、李华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离婚时李华已怀孕9个月。离婚协议将上述两套房产及宝马汽车等家庭主要财产归李华所有,将包括银行贷款800000元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债务等家庭债务均由张峰承担。依据该离婚协议,五指山市某宿舍102房、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层8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先后变更为李华。

2017年,李三诉张峰、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张峰应向李三支付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张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10月19日维持原判。2019年1月9日,李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张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李三将李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华和张峰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内容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上述财产属于李华和张峰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各占50%份额产权;确认张峰所欠李三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对该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指山市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取得时间是张峰、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宝马牌普通型小客车的购买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三所主张的工程欠款,发生在张峰、李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峰、李华夫妻双方在此期间在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虽然张峰、李华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五指山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峰、李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张峰所欠李三的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张峰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张峰所欠李某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峰、李华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你知道多少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该如何分配?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上述第一起案件中,由于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多分给刘莉一些财产,为合情合理。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何烨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包括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借钱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支付教育培训、医疗费用、购置家庭住房等,都是常见的共同负债行为。婚内分居期间,缺少经济

三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作家庭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下面的2起诉讼可以告诉你答案。 (记者 吴佳穗)

离婚后,他和前妻为两套房产权分割打起官司

刘莉与张强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后刘莉起诉离婚,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莉与张强离婚,双方3名婚生子女由原告刘莉抚养。被告张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离婚后,刘莉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莉与张强婚后购买的澄迈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两套房屋的产权分割处理。

澄迈法院查明,涉案两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儿子),两套房屋总房款为330000元。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张强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因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刘莉申请司法评估。经法院对外委托,海南信长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评估结果为:1011房鉴定价值408600元,1012房鉴定价值为394100元,合计802700元。原告、被告双方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刘莉、张强均主张由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主张张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由原告刘莉分得其中的70%份额。另查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澄迈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刘莉、被告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3人共有,未区分份额。现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已离婚,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均同意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经评估,涉案两套房屋的价值为802700元,其中三分之二的份额由刘莉、张强进行分割。据前述认定,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及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被告张强按七比三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均同意被告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故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产折价款160539.96元(802700元×2÷3×30%)。

据此,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1011房、1012房归原告刘莉、张明按份所有(其中刘莉占三分之二份额,张明占三分之一份额),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屋折价款160539.96元。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夫欠121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她承担偿还责任

张峰与李华于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华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李华夫妇购买了五指山市某局宿舍102房的产权,并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该房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峰。

之后,张峰夫妇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02房,并于2010年9月27日取得该房产权证。张峰、李华婚后还购买了宝马牌普通小型客车。2017年6月2日,张峰、李华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离婚时李华已怀孕9个月。离婚协议将上述两套房产及宝马汽车等家庭主要财产归李华所有,将包括银行贷款800000元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债务等家庭债务均由张峰承担。依据该离婚协议,五指山市某宿舍102房、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层8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先后变更为李华。

2017年,李三诉张峰、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张峰应向李三支付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张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10月19日维持原判。2019年1月9日,李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张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李三将李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华和张峰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内容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上述财产属于李华和张峰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各占50%份额产权;确认张峰所欠李三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对该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指山市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取得时间是张峰、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宝马牌普通型小客车的购买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三所主张的工程欠款,发生在张峰、李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峰、李华夫妻双方在此期间在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虽然张峰、李华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五指山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峰、李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张峰所欠李三的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张峰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张峰所欠李某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峰、李华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你知道多少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该如何分配?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上述第一起案件中,由于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多分给刘莉一些财产,为合情合理。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何烨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包括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借钱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支付教育培训、医疗费用、购置家庭住房等,都是常见的共同负债行为。婚内分居期间,缺少经济

三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作家庭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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