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湘政办发[1997]5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7]226号)精神和《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基本养老金;对其中未参加岗位技能工资套改和未按省劳动厅湘劳[1994]197号文件规定参加工资调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基本养老金。
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元退职生活费。
二、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办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比照国家机关的办法执行。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到位。审批调整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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