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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重婚的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一般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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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
话说小华早在2010年就和小梅在B市登记结婚,2014年又通过网络与小丽相识,在A市登记结婚。被重婚的小丽无法接受小华的欺骗,尽管小华在2020年与小梅离婚,小丽还是向法院递交了确认自己和小华婚姻无效的申请。法院依法支持了小丽的诉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但是新的问题又产生了,小丽和小华的婚姻被确认无效后,他们同居关系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到底该如何分割呢?小华认为既然是同居关系,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就是一般共有,按照对房屋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房子虽然登记在双方名下,但是房屋的首付款和贷款都是自己还的,小丽一分钱都没出,房屋应该判归自己所有。真的会如小华所说的那样分割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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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308条规定: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民法典》第309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民法典》第1054条第一款规定: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22条规定:民法典>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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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1.被确认无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当事人如果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又没有约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
2.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为其个人所有。这主要是考虑到无效婚姻或被撤销的婚姻,虽双方没有配偶身份关系,但共同的家庭生活期间因紧密联系而共同购置,形成共同财产也是有很大可能的。因此,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不适用一般同居关系的财产按份共有原则。
3.本案中小丽属于善意的无过错方,对其在同居期间所得的合法财产权益应予保护。虽然案涉房屋由小华在重婚期间出资,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育了子女、小丽出资装修以及共同生活期间家庭的其他开支都是小丽在负担,最为关键的是小丽属于无过错方。最后法院判定小丽在房屋中享有50%的份额,保障了善意的小丽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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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与建议
1.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在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但对具体财产进行处理时,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2.理论界,对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还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不再有夫妻关系,就不具备“共同共有”的基础,因而财产应当是“按分共有”。
对于婚姻被确认无效后,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产如何分割呢?的看法,文章内容就讲解到这里了,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那就请寻找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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