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人事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依法对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的活动,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当事人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30 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
2、受理: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调解委员会应在 4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调查:调解委员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4、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结案: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建议参考:
1、在申请调解前,建议当事人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2、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3、调解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劳动争议,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4、当事人对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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