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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苏的蒋某以女儿马某名义设立公司,认缴出资50万,由女儿马某担任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自己实际控制和经营。后因家事两人闹僵,马某将公司的财产转给了自己,用于个人消费。马某称因平时工作繁忙,才委托母亲经营管理。对于母亲支付的款项,马某解释是赠与。法庭发现,公司成立时马某是大学生,客观上不可能参与公司经营。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对公司有绝对决策权,判决公司将股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马某配合。
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股份代持双方的法律风险: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股权代持协议无效
股权代持在实践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股权处置方式,隐名股东或因身份问题,或为规避竞业禁止规定、或出于公司对股东人数的限制,更有甚者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选择将自身持有的股权交给显名股东代持。因此,股权代持协议存在无效的风险。
2.显名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隐名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只能通过“控制”显名股东来间接控制持有的股份。这种“控制”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显名股东很难百分百地服从于隐名股东。尤其是在经营收益状况良好的公司,显名股东受到利益诱惑,可能独吞股权,或滥用经营权、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做出损害隐名股东利益的行为。
3.显名股东私自转让股权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显名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股权持有者,未经隐名股东的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其转让行为在法律上能否发生效力,应适用物权法上“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如受让方在受让股权时为善意,即不知隐名股东为股权的实际持有人、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4.股权被执行
如显名股东因个人债务问题涉诉,其代持的股权有被执行的风险。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5.无法取得股东身份
显名股东为股权形式上的合法持有者,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必须履行法定程序。
(二)显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1.隐名股东出资不实
隐名股东出资不实的风险对外实际上由显名股东承担。公司债权人要求显名股东赔偿,隐名股东不能直接“浮出水面”。显名股东只能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另行向隐名股东追偿。
2.受公司债务牵连
公司陷入债务履行不能时,作为形式上合法的公司股东,显名股东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的风险。
3.纳税问题
显名股东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协助隐名股东“浮出水面”,若股权价值较高,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将引发纳税问题。除平价转让和低价转让外,显名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显名股东为法人的,需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则上,前述所得税由股权转让方,即显名股东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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