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中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工伤待遇赔偿中的“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上班未满一月发生,本人工资如何确定?

01

一、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什么?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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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待遇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数额大小会影响哪几项赔偿项目?

03

三、上班未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如何确定“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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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有无明确规定?

一、工伤待遇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是什么?如何确定?

何为“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40条第三款规定: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

不足12月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工伤待遇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数额大小会影响哪几项赔偿项目?

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数额大小会影响停工留薪期待遇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相关依据如下:

关于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此,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基数,应以工伤职工原工资水平为准。

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上班未满一个月发生工伤,如何确定“本人工资”?

有些劳动者,刚上班几天就发生了工伤,工作不满1个月,也没有达到一个劳动报酬周期,尚未有实际的工资发放。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者的本人工资数额呢?

实践中一般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的

1、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本人工资标准的,应当按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2、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本人工资标准的,按同工同酬原则,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计算。

3、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本人工资标准的,且难以参照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本人工资标准的,按约定的工资标准计算。

2、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同工同酬原则,参照用人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计算。

3、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难以确定本人工资的,月工资标准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四、“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有无明确依据?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目前暂无明确。

根据前述三内容可知,当难以确定“本人工资”时(比如,建筑工地行业前期只预支生活费的情形;还未实际发放过工资,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无法举证证明月工资具体数额的情形),采用的办法往往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口径不相一致的原因是“本人工资”认定标准的规定不够明确,未进行统一。

与“本人工资”相关的依据诸如:

《江苏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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