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纠纷。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决定引发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涉及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培训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纠纷。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包括劳动者的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方面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例如竞业限制、服务期等方面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建议参考: 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建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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