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聊一聊关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相关法律问题。
如果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与单位协商解除,但是没有做离职前体检,劳动者可以反悔吗?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并没有否定劳动者与单位协商解除或者劳动合同到期解除的方式。但是没有做离职前体检就离职,会导致劳动者对于自己的身体状况缺乏知情权。
在(2017)******公报案例第5期就刊登了这样一则案例,给予我们指引。是否解除合法,主要是看劳动者职业病的鉴定等级。
一般在职业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如果劳动者等级为7-10级,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相对自由。那么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可以定为鉴定等级结论书出具之日。
如果等级是大于7级,那么就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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