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离婚分割后可以反悔吗(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后可以反悔吗)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签署离婚协议后反悔,能重新分财产吗?
转自:天津政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在离婚过程中
有的人为尽快结束婚姻关系
会在签订离婚协议时
就财产分割做出让步
但离婚后却又反悔
甚至诉至法院
希望对财产重新认定或分割
这样可以么?
· 案件详情 ·
小李(化名,男)与小刘(化名,女)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后,小李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房屋一套,并支付了首付款。
后来,小李与小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双方之子所有,所有债务由小李偿还。
但小李在还完剩余贷款后,却将房屋登记在了自己名下。于是小刘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小李履行离婚协议,确认上述房屋归其子所有,并将该房屋过户到双方之子名下。
小李称离婚协议中
关于财产分割的意见
系在小刘胁迫、欺诈的情形下签订
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 法官裁定 ·
双方已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故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争房产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权益。协议离婚时,虽未支付剩余房款、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尚未实际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但该房产属于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双方有权在离婚协议中将其权益进行处分。
双方离婚协议中将诉争房屋赠与其子的约定有效,且该赠与约定与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判决
小李按离婚协议的约定
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虽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但其前提是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在此提示大家,提高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审慎签订离婚协议。
办理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
【导语】办理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相关的案件,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2015年12月,韦某与李某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儿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韦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其中一套148平方米的房屋归韦某所有,另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归李某所有,债务15万元由李某负责偿还。
2016年3月,李某因受工伤导致九级伤残,在公司辞工后,一直在家休养。随着物价不断上涨,李某经济陷入困境,此时,李某感觉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自己吃亏了。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请问:李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杨律分析】
订立离婚协议,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无故推翻或随意撤销,否则有违背诚信之嫌。
本案中,韦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各分得房屋一套,双方属于自愿行为,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因此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另外,韦某与李某已办理离婚手续,表示该离婚协议已生效。至于李某认为财产处理不公平,属于事后的反侮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故其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杨律提示与建议】
有些人在离婚时,急于结束不幸福的婚姻,于是草签一份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备案于婚姻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不允许随意反悔或推翻。
因此,在离婚协议中已作了明确处理的财产,当事人是无权要求重新分割或主张权利。但是,涉及离婚协议中未处理的财产,可以另行起诉至法院主张分割。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生效的离婚协议能反悔后撤销吗?
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已经近10年了,但是最近矛盾累积两人决定离婚,后到相关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后该房因孩子年龄小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李雷欲再婚,想反悔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想要回房子,导致韩梅梅很苦恼遂来咨询英淇律师:李雷能要回离婚协议中给孩子的房子吗?
英淇律师说: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赠与,其不应当适用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韩梅梅说的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所以,李雷不能要回在离婚协议中赠予归孩子所有的房子。
李雷和韩梅梅结婚已经近10年了,但是最近矛盾累积两人决定离婚,后到相关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归儿子所有。后该房因孩子年龄小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李雷欲再婚,想反悔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想要回房子,导致韩梅梅很苦恼遂来咨询英淇律师:李雷能要回离婚协议中给孩子的房子吗?
英淇律师说: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中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是对离婚财产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首先,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赠与,其不应当适用合同编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如非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合意。离婚时,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基于原有婚姻关系这一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并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道德性质,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夫妻双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双方共同为子女设定权利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任意撤销赠与,而应取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其任意撤销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综上,韩梅梅说的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关系基础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准许一方当事人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仅会导致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现象发生,而且也会给善意一方或者子女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害,与法律精神相悖。所以,李雷不能要回在离婚协议中赠予归孩子所有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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