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丁鹏
来源 天津美大律师事务所
现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经常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试用期,以检验劳动者是否真正符合其录用条件;那么,用人单位能在试用期未满时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吗?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个这方面的案例。
【案情简介】
毕业不久的蔺某想要找一份工作,经过求职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有三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工作近两个月后,蔺某意外收到了公司发给他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因其多次迟到,解除劳动合同。
蔺某不认可公司的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结果为公司向蔺某支付赔偿金8000元。
公司对此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诉讼中,公司陈述,蔺某在51天中迟到达25天,非常不正常,故解除合同合理,不应支付赔偿金。蔺某则认为,虽有迟到,但都是因堵车、找车位等原因,且已通过晚下班弥补了工作时间的缺失,故不应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蔺某迟到次数过多,且堵车等并非不可预见,其显然对迟到持放任态度,违反了基本的劳动纪律;所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
【案件分析】
本案中出现的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探讨:第一,试用期尚未期满时,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对于作为终局裁决的仲裁裁决,用人单位如果不服,在法律上还有救济途径吗?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目的主要就是通过一定时间的实际工作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是否能满足单位的工作要求。试用期需要一定的时间长度,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检验出劳动者的真实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可见,法律也是允许试用期持续一段合理时间的,只要不超过法定期限即可。一般认为,试用期应履行完毕,此时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可根据劳动者所表现出的情况及合同约定确定;这也给了劳动者与单位双向选择的机会,体现了试用期的作用。但是,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像本案中的公司那样,不等试用期满,在试用期中就中途解除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从本条内容上看,在试用期中,虽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这些法定情形就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本案中,蔺某的行为表示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故公司可合法解除合同。
第二个问题是一个程序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可见,特定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直接生效的终局裁决。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对此种裁决不服,像对其他裁决一样,仍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则无权起诉。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服终局裁决,就没有任何救济途径了吗?并非如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此种终局裁决有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本案中的公司就是采取此种途径维权的。
【律师提示】
在劳动法律和职场生活方面,本案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都对我们有所提示。在实体法方面,本案说明,即使在试用期未满时,如确有必要且符合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仍可提前终止劳动关系。
在程序法方面,本案说明,虽然法律未给予用人单位对于终局裁决的起诉权,但单位仍可通过行使申请撤销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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