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父母指定儿女继承时,书写的内容如下:
1、本人身份的说明。
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住所、近亲属情况。
2、本人委托的遗嘱执行人的说明。
姓名、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授权委托书,住所、指定遗嘱执行人与本人的关系,有任何利害关系的应注明不影响其执行人效力,并指定后备执行人。
3、本人遗嘱效力的说明。
遗嘱人是真实意思表示,未受胁迫、欺骗所立,遗嘱内容真实、合法,所处分的房产为个人所有,已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注明遗嘱人所提供的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形成时间、地点和过程,自书或是代书,有无修改、补充,对房产的处分是否附有条件,代书人的情况,遗嘱或者遗嘱草稿上的签名、盖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4、本人财产的说明。
如房产位置、房产数量、房产面积、房产性质、房产分割条件、房产分割方式、房产分割比例、房产变更登记事宜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本人的说明。
收益人基本情况,,遗嘱执行人、相关合同单证理赔方法。
6、本人相关事务的执行。
分配、其他财产分配、个人用品分配。
7、签名及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行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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