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案件是指因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2、有明确的被告:即劳动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需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并说明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一般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包括劳动仲裁和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包括管辖、起诉、审理、判决等。
3、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些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等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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