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如下:
1、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
2、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3、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判决: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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