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制。
“一调”是指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在 30 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一裁”是指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 60 日内结束仲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 30 日。
“两审”是指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建议参考: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果争议金额不大,或者希望通过协商解决,可以选择调解;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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