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实务中,劳务派遣的岗位往往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劳务派遣中因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能否约定试用期来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岗位就成为必须思考的现实问题。
鉴于劳务派遣的特殊结构特征,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能直接约定试用期,而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中为了维护用工单位的利益,考察劳动者是否可以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用工单位可以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试用期,当然还应征得劳动者同意。在劳务派遣中,如果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中的试用期应当理解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约定试用期,这样既不违背法理,也能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将来发生纠纷也易于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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