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也不能随便到某个法院申请,因为法院是有管辖受理规定的,那么企业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一)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由人住所地人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由债务人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区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三)衍生诉讼管辖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法务时刻律师解析:
在破产案件地域管辖的争议中,关键之一是如何正确理解企业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确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要考虑以下问题:
第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是指企业对外办理主要事务的机构的地点,而不能变更解释为是其内部进行“经营管理决策”的地点。
第二,主要办事机构在所在地应当有对外明示的标志,例如挂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办公室门牌,在企业机构办公地点的位置图、内部电话簿中有明确的指引,明确其设立地点,使他人可以识别并找其办理业务。
第三,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是企业实际办理各项主要对外事务的所在地,以及在办理事务时自认的住所所在地。通常应当包括企业的税收缴纳、发票领取与使用,职工的缴纳,中央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对企业采取属地申报和下发的各种补贴资金、优惠政策,企业(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买卖合同等)中确定的住所地或通讯地址,司法文书的送达地点,在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中确定的企业住所地以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包括企业在上述活动中自认的住所地等。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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