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驾校教练因说了句实话而被公司起诉的新闻让大家再次认识到,有时候说句实话是多么的困难和危险。从后续报道来看,驾校要求该教练赔偿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从劳动法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在工作中存在过错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呢?梁律师(微信及手机号码13510634549)为大家讲解如下:
一、用人单位确可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很遗憾地告诉各位996朋友,在因劳动者过错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确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损失。相关根据主要有:
1.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五条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 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 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 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从上述规定来看,虽然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赔偿并可以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赔偿款,但是有如下限制:
(1)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劳动者扣除的原因及数额;
(2)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3)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梁律师(微信及手机号码13510634549)
二、只有当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有过错并造成经济损失时,才可以要求赔偿
要想让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存在过错并造成经济损失。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一般无法获得支持。例如以下的案例:
判例:(2019)京03民终2079号
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并未表明两次事故系由李某直接造成,某某公司亦无证据证明案涉事故系由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其次,某某公司主张李某应承担管理失职责任,但某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印刷车间部长岗位职责、设备事故处理办法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亦无证据证明李某知晓上述制度,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亦无条文约定设备事故责任划分。另外,工资表记载内容与设备事故处理报告记载的损失数额、扣款数额等相互矛盾,某某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经发生实际损失且因李某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故其主张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梁律师(微信及手机号码13510634549)
三、即使确是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经济损失,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必要存在各类风险,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经济损失也属于其中一种。当发生风险时,从生产经营中受益最大的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而让拿工资的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这有失公平。而且,对于任何生产经营风险的发生,用人单位自身不大可能会完全无过错。因此,使确是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经济损失,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综合考量各种因素,自由裁量劳动者应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
判例:(2018)京0107民初26060号
洪某作为财务主管,仅依据QQ聊天即指令出纳自信诚公司分十笔转出50万元,且在付款过程中,未核实对方身份,在其他员工已做提醒的情况下坚持付款,未通过电话等方式核实公司是否签定合同、对方是否真实付款等情况,可以认定洪某没有尽到合理注意和谨慎的审查义务,工作失职,故洪某应就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万某公司与信某公司系两个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核算,但两公司财务管理存在混同。万某公司与信某公司亦缺乏严格、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造成财务工作的随意性,也是造成公司损失的重要原因。事发后,万某公司已经将50万元转账支付给信某公司,信某公司亦明确表示认可与接受,故万某公司要求洪某承担赔偿责任,具有合理性。依据双方的过错,同时结合洪某经济能力有限、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等,本院酌定洪某赔偿万和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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