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中,原则上只有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受伤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不过,出于保护特殊劳动者群体等目的,相关规定还创设了没有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工伤的例外情况。
一、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后者雇佣员工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 例:2016年重庆高院公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五
在本案中,因某某建设公司将工程木工单项工程承包给不具有资质的钟某某,钟某某又招用蒋某某从事木工工作,蒋某某在工地上受伤,即使某某建设公司与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根据上述规定,应当由某某建设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
案 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01行终597号
本案中,根据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微信聊天记录、《挂靠协议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辽A××客车的实际车主关某与八方公司签订有《挂靠协议书》,将辽A××客车挂靠在八方公司从事客运业务。周某某是关某聘用的驾驶员,在驾驶上述辽A××客车运营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沈河区人社局认定周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八方公司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达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养老保险,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发生工伤的,原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相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2条
案 例: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川07行终37号
本案中,被上诉人勾某从2011年即到上诉人三某火锅店工作,事故发生时虽已年满53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上诉人某火锅店工作时受到伤害,其情形符合前述规定,被上诉人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据此作出的工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四、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复函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案 例: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辽01行终597号
本案中,韩某系外埠进城务工农民,于2018年12月19日入职弘润公司,2020年2月6日20时左右(此时韩某已超过退休年龄),韩某在下班打卡时突然倒地不起,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到场后确认死亡,后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符合猝死。韩某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中所涉情形,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五、外卖小哥等人员的工伤保险问题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很难认定外卖小哥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相关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导致的问题是,前述人员因工伤亡时,很难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好消息是,国家已注意到这个问题,并且已经着手以出行、外卖、即时配送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今后应该会出现更多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工伤认定情形。
来源 劳动法梁昌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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